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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府前廣場之電子
看板,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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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電子看板以播放空氣品質現況、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連線自動監測
數據、環境保護政令宣導為主,並提供桃園市政府各局處室暨府外公
務機關刊佈重要公告事項、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節慶及活動等資
訊。有關選舉、政黨、宗教及與公益性質無關之資訊,概不予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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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電子看板播放資訊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播放單位應於播放日七天前,填妥申請表併同播放檔案送交
本局審核。
(二)委託播放期間以一個月內為原則,因特殊理由有延長委託播放期
間之必要,應於申請表上說明原因。
(三)核准後逕依申請之預定時間播放文字檔、圖形檔或多媒體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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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播放管理原則如下:
(一)播放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止,得視實
際運轉情形及需求隨時調整播放時間。
(二)每則文字、圖形檔播放停留時間建議為十五秒鐘,多媒體檔每則
以一分鐘內為宜。
(三)本電子看板播放檔案格式限定為AVI、MPEG、BMP、JPG、TXT檔等
五種。
(四)圖形檔版面尺寸384*304像素、TXT文字檔每則版面以80字內為宜
,申請單位應自訂文字顏色,並標示於申請表上,未標示者由管
理單位逕行設定。
(五)看板資訊原則以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一循環播放;特定時段滿
檔時,管理單位得決定播放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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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基於技術或作業上之困難或其他原因,得要求申請播放單位修改
或刪除過於複雜或內容欠妥之宣傳文字、圖形或標誌,申請單位不得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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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得因業務需要或因天災及其他意外事故逕行將申請播放單位所訂
檔期取消或終止,申請播放單位不得異議或要求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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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播放單位如需取消本電子看板播放,應在播放日前五天以書面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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