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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順利推動本區第六(大堀)公墓更新,遷移現有既存墳墓,新建納
骨塔設施,以利提供多元服務,特訂本作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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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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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殯葬管理條例」第 30 、 39 、 41 條辦理(如附件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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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如附件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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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如附件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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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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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費發放依「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第 3 條
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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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濟金發放,按同法第 3 條所訂定金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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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86 年 11 月 17 日公告禁葬前本公墓既存之墳墓,依據桃園市政府
105 年 2 月 1 日府民儀字第 1050020417 號函辦理遷葬補償。
(如附件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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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遷葬補償費申請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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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所寄發通知及遷葬認領申請書、親屬關係表(如附件 5 及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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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填妥遷葬認領申請書、親屬關係表及相關文件含戶籍資料,親
至本所民政課櫃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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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所審核申請人相關資料核定後,通知申請人辦理起掘作業(如附
件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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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辦理起掘當日,須會同本所人員至現場共同拍攝起掘前、中、
後照片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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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遷葬完畢,檢附遷葬補償費(救濟金)請領書(如附件 8 )
,經核定後核發遷葬補償費(救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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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墳墓起掘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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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資料經本所審核通過後,由本所民政課發函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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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向本所申請起掘作業。
(一)申請人於當月 15 日前提出者,於當月底前會同至現場驗收。
(二)申請人於當月 16 日後提出者,於次月 15 日前會同至現場驗收
。
(三)若當月提出申請案數量較多時,即視情況增加現場驗收次數。
(四)申請人申請案件需經本所審核人員及驗收人於附件 5 及附件 8
共同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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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起掘現場時,由本所承辦人、驗收人員、申請人及公墓管理員共同
拍攝起掘前、中、後照片及確認合葬數量,再行遷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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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無主墳墓安置
於遷葬公告期滿有(無)墓主墳墓,無人認領時,視為無主墳墓,由
本所編造未認領名冊遷移至納骨塔設施存放,其相關費用由本補償款
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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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暫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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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認領期間,若申請人切結希望原地安置祖先骨灰(骸)(但須先
辦理認領及補償費或救濟金之簽收),本所提供臨時貨櫃暫放,直至
本納骨塔新建啟用後,再依「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
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由當事人購買塔位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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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骨灰(骸)領回暫置期間一律由申請人自行管理,本所不負任何保管
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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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有下列情事者,本所不受理遷葬補償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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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墳墓遷葬公告前,已自行起掘遷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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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墳墓遷葬公告期限內,未辦理墳墓認領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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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遷葬公告範圍內之墳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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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書面通知期限需補正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仍未補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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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提供證明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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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領登記後,未通知本所派員會同起掘作業,而自行起掘遷葬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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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違反殯葬相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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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來源:為 102 年度專案保留款新臺幣 4,434 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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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作業計畫經陳奉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