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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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所有公
務車輛與提高工作效率,依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定「車輛管理手冊」訂
定本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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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管理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大隊所有或租賃之各式車輛及機具,其
範圍如下:
(一)業務車: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
用車、小客貨兩用車、廂型車、機器腳踏車等車輛。
(二)勤務車:供執行勤務使用之垃圾車、資源回收車、掃街車、灑水
車、清溝車、挖土機、推土機、鏟土機、機器腳踏車及其他性質
為供本大隊勤務使用重機械或機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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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車輛管理應由本大隊或各區中隊長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車輛
管理員,負責公務車輛之定期檢驗、檢查與保養、調派使用、油料管
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登載行車紀錄及詳盡記載車歷登記卡(附
件一)等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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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大隊不定期盤查、清點公務車輛,公務車輛應依排定時間由車輛管
理員或駕駛前往指定地點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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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車輛駕駛應於每日出場、回場,填寫公務車輛里程、油料紀錄表
(附件二),並交由各區中隊車輛管理員保存所有車輛之紀錄表備查
,且依里程數辦理定期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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