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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清隊修字第10400436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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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調派使用
十一、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或基於使用效率有彈性調整之必要時,得經大隊
   長或其代理人調用各區中隊公務車輛支援派用。
十二、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駛至指定之停車場所停放,未經許可
   不得在外停留。
   但因任務需要,並經中隊長或以上主管同意者,應依照交通規則停
   放並善盡保管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