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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清隊修字第10400436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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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油料管理
十三、公務車輛用油應確實控管,有異常情況應隨時稽核。
十四、公務車輛限於公務使用,不得藉機私用,經查屬實除追繳油料費外
   ,並分別依情節輕重議處。
十五、公務車輛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車輛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員根據各車輛
     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
   (二)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保養,如消耗過多,
     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三)勤務車輛得按實際里程、作業車次及勤務任務使用需要核實支
     用油料。
十六、公務車輛駕駛應持本大隊發給之加油卡(一車一卡),並依實際需
   要加油。
   (一)加油前應主動出示加油卡,以供加油人員核對車號加油。
   (二)加油完成後應於加油簽單上簽名並核對加油數量。
   (三)每月應將加油簽單交車輛管理員彙整後送本大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