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油料管理 |
|
十三、公務車輛用油應確實控管,有異常情況應隨時稽核。 |
|
十四、公務車輛限於公務使用,不得藉機私用,經查屬實除追繳油料費外
,並分別依情節輕重議處。
|
|
十五、公務車輛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車輛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員根據各車輛
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
(二)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保養,如消耗過多,
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三)勤務車輛得按實際里程、作業車次及勤務任務使用需要核實支
用油料。
|
|
十六、公務車輛駕駛應持本大隊發給之加油卡(一車一卡),並依實際需
要加油。
(一)加油前應主動出示加油卡,以供加油人員核對車號加油。
(二)加油完成後應於加油簽單上簽名並核對加油數量。
(三)每月應將加油簽單交車輛管理員彙整後送本大隊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