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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清隊修字第10400436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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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養修理
十七、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即
   能預為防止或校正,以達到
   (一)保障行車安全。
   (二)增加行車效率。
   (三)節省油料及配件消耗。
   (四)減少機件故障發生。
   (五)延長車輛壽命之目的。
十八、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
十九、公務車輛駕駛前、後應依檢查項目表(附件三)所列項目檢查。
二十、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
二十一、公務機器腳踏車應統一管理,使用人應負責保養並審慎使用,其
    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身經常擦拭、清洗保持乾淨。
    (二)電瓶、喇叭、車燈、方向燈、煞車燈須完整。
    (三)車胎氣壓,須保持正常。
二十二、公務車輛保養應參照各車輛原廠規定之里程、時間標準及保養項
    目實施。
    勤務車輛得按實際里程、作業車次及任務需要等損耗,核實辦理
    維修、保養作業
二十三、公務車輛機件損壞,駕駛根據損壞原因填妥車輛請修申請單(附
    件四),依規定報請核准後,逕送維修廠商查明損壞原因及估計
    工料費用。
    後續依廠商估價費用由長官批示同意後,根據核准之請修項目填
    妥車輛維修申請(派工)單(附件五)維修,並應核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