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養修理 |
|
十七、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於故障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即
能預為防止或校正,以達到
(一)保障行車安全。
(二)增加行車效率。
(三)節省油料及配件消耗。
(四)減少機件故障發生。
(五)延長車輛壽命之目的。
|
|
十八、公務車輛應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並隨時登載於車歷登記卡。 |
|
十九、公務車輛駕駛前、後應依檢查項目表(附件三)所列項目檢查。
|
|
二十、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 |
|
二十一、公務機器腳踏車應統一管理,使用人應負責保養並審慎使用,其
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身經常擦拭、清洗保持乾淨。
(二)電瓶、喇叭、車燈、方向燈、煞車燈須完整。
(三)車胎氣壓,須保持正常。
|
|
二十二、公務車輛保養應參照各車輛原廠規定之里程、時間標準及保養項
目實施。
勤務車輛得按實際里程、作業車次及任務需要等損耗,核實辦理
維修、保養作業
|
|
二十三、公務車輛機件損壞,駕駛根據損壞原因填妥車輛請修申請單(附
件四),依規定報請核准後,逕送維修廠商查明損壞原因及估計
工料費用。
後續依廠商估價費用由長官批示同意後,根據核准之請修項目填
妥車輛維修申請(派工)單(附件五)維修,並應核實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