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駕駛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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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車輛管理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督促車輛駕駛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二)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
全。
(三)宣導禁止駕駛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四)考核駕駛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五)注意駕駛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六)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
駛車輛。
(七)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八)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
知識與技術。
(九)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屆期前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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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務車輛之駕駛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實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二)不得有飲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車輛管理員
及設備保修組。
(四)儀容保持整潔。
(五)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保養工作。
(六)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七)不得私自搭客載貨、清運事業廢棄物、家戶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
(八)禁止超載。
(九)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禁止兼營有關車輛相關業務。
(十一)不得裝載易燃、爆炸及危險物品。
(十二)不得違反垃圾處理場、掩埋場、焚化廠、細分類廠、轉運站
等進廠(場)相關規定。
(十三)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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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駕駛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
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發給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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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事務管理「車輛管理手冊」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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