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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清隊修字第10400436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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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記檢驗
六、購置車輛已核准列入年度預算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車輛購入後,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
  (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
    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大隊印信。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當地公路
    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四)正式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證,交該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七)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
八、公務車輛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
  、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
  址等如有變更,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汽(機)車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
  ,機關正式證明文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明,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附件十五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變更登記,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者,
  應同時結清。
九、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定
  期檢驗;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定期排氣檢驗。
十、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其他
  任意險。
  凡經投保之車輛,於肇事後應依相關保險契約規定,儘速通知保險機
  構辦理相關理賠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