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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本局同仁士氣,適時有效獎勵直接出力有功之稅務人員,以提
高稅務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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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參加財政部考核或參加上級機關評比,奉核發各項團體獎勵金分
配對象與標準原則如下:
(一)視個案之專屬性,由該項目業務主辦單位就實際參與單位及人員
之出力成數簽請提撥百分之六十獎金分配予實際執行各該項作業
出力人員,奉准後並將人員名單移請出納單位造冊發放。百分之
四十按俸點分配予本局全體同仁,其中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均
比照書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一六○俸點發放。至於實際出力
人員由執行該計畫單位簽請局長核准之。惟獎勵金金額在五萬元
以下(含本數)因金額不多及為達到實質獎勵效果,不辦理提撥
,及如提撥百分之六十不足五萬元時得提撥五萬元,由該項目業
務主辦單位就實際參與單位及人員,簽請分配予實際執行各該項
作業出力人員,奉准後並將人員名單移請秘書室造冊發放。
(二)團體獎勵金分為年終發放之團體獎勵金(以下簡稱年終發放獎勵
金)及財政部核定獎勵金於獎金核撥後隨即轉發之獎勵金(以下
簡稱隨即轉發獎勵金),分配對象為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
臨時人員,獎勵金分配方式如下:
1、年終發放獎勵金依俸點分配全局同仁,發放以當年十二月二
十日在職者為限(分配比例如附件分配表所示),年度中調
、離職(含留職停薪)或退休人員者不予發放。
2、隨即轉發獎勵金,案件相關業務單位作業如下:
(1)發放基準日以財政部核定獎勵金之部函到達本局之收文日
,仍在職者為限。
(2)前項以外人員,如調、離職(含留職停薪)或退休人員等
,得因實際執行各該項作業且著有貢獻而予以發放獎勵金
,提報單位應詳述其出力程度及貢獻度,惟其調、離職日
、退休日或留職停薪起日,其負責之作業係已完成,無需
移交他人續行辦理,始予以納入受獎名冊。
(3)如因金額太少,得累積於年終發放。
(三)團體獎勵金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以月平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
其月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百分之三十。但薦任
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上
開合計數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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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提考績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惟
本原則修正前已由財政部核定獎勵之案件,請獎單位於本原則修正後
始提出受獎人員名冊,該名冊適用本原則修正前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