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駕駛安全獎金扣減發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清隊修字第104011069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基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
  點」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駕駛,指下列人員:
    (一)實際從事駕駛清潔車輛之駕駛。但不含行政車輛之駕駛。
    (二)重機械、特種車輛之操作手。
三、駕駛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者,按月發給安全獎金;其獎金支給基
    準,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六百元範圍內。
四、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
    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
    全月之日數計算。
五、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
六、擔任駕駛職務或代理駕駛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報核實者,按月
    登記違規點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違規點數五點:
         1、執行勤務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遭告發處分。
         2、因駕駛人為因素致所駕駛車輛毀損者。
         3、發生交通肇事事故,肇事責任在駕駛者。
         4、特種車輛及機具操作未按規定作業,造成車輛及機具損壞者
           。
         5、擅自將回收物品盜賣、丟包者。
         6、不當開車,致他人傷亡者。
         7、違反焚化廠、資源回收細分類廠、掩埋場進廠(場)作業規
      範者。
         8、上班時間喝酒。
         9、遭新聞媒體報導怠忽職守、行為不檢,影響本大隊聲譽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1、無故不依指定路線、定點、定時收集垃圾者。
         2、特種車輛及機械操作未按規定作業者。
         3、出勤前未依規定點檢車輛者。
         4、垃圾收集勤務結束後,未將密封清潔車之車後除臭門關閉者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違規點數二點。
         1、車輛洩漏污水、機油污染道路者。
         2、未保持車輛乾淨整潔者。
         3、未依規定覆網罩或網罩未蓋妥造成垃圾飛散、掉落道路上者
      。
         4、遭民眾檢舉、經機關查證屬實並確認,車速過快、指定路口
      違規左轉、指定路口轉彎車速過快者(按次計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1、遭民眾檢舉、經機關查證屬實並確認,準點率未達百分之七
      十等不當駕駛行為者。
         2、被分配之區域執行勤務、怠惰、輕率,未能如期完成任務者
      。
         3、未依規定懸掛服勤姓名牌者。
         4、無故不遵守工作調度、指揮者。
七、駕駛之駕駛安全獎金扣(減)標準如下:
  (一)每月安全駕駛違規點數統計達五點以上,扣減當月獎金全部。
  (二)每月安全駕駛違規點數統計達三至四點,扣減當月獎金二分之一
    。
  (三)每月安全駕駛違規點數統計為二點(含二點)以下,不扣減獎金。
  (四)駕駛當月倘有表現優良事蹟,經查考屬實,並核定記優良點數者
    ,可抵銷當月違規點數,惟以二點為限。
八、當月出勤異常及請假之獎金扣(減)發基準:
  (一)請事假者,按日減發當日獎金;請病假者,按日減發當日獎金二
    分之一。事假、病假未滿四小時者,以半日計。
    另每月請事假六日或病假(除公傷病假外)十日以上者,扣(減
    )當月獎金全部。
  (二)曠職者每半日減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未滿半日以半日計。
  (三)遲到、早退者,每次減發當月獎金十分之一,如有特殊狀況提出
    證明者,不在此限。
  (四)請喪假、婚假、產假、陪產假或公傷病假者,獎金照常發給。
  (五)延長病假或整月未出勤(除公傷病假及產假外)者,不發獎金。
九、年度總累計違規點數,列為駕駛年終考績之依據。
十、當月應扣(減)發之駕駛安全獎金,以當月應支領最高額度為限。
十一、當月應扣(減)發之駕駛安全獎金如已發放者,應予追繳或於下個
   月份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