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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環境教育獎初審績優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永字110027631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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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報名之參選者。
三、本要點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
    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
    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
    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五)社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從
    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
    著。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
    績效卓著。
四、績優獎勵方式如附表。
圖表附件:
五、團體、學校、機關或社區,獲特優獎或優等獎者,本府得於次年度優
  先補助其環境教育計畫。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其所屬員工參選,獲特優獎或優等獎
  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獲獎機關(構)、學校或個人所屬單位,
  依下列基準辦理敘獎:
  (一)特優獎:個人獎勵項目記功一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
    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
  (二)優等獎:個人獎勵項目嘉獎二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
    員至少一人嘉獎二次。
七、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公開表揚其
  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獲獎者應配合本府或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相
  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