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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
規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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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樹立式競選廣告物,指於地面或屋頂,以廣告牌(塔)、
綵坊、牌樓等方式樹立或設置之競選廣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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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黨或任何人,得於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推算至第
三十日之期間,依本要點規定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但下列地點不
得設置:
(一)道路路權範圍內。
(二)有妨礙交通安全之虞,其他危害消防逃生、公共安全、交通秩序
或違反其他法令之地點。
(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沿線兩側及交流道匝道末端起點二百公尺範
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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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黨或任何人於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應取得所
有權人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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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黨或任何人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派專人巡查管理,如
因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者,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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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黨或任何人應於投票當日二十四時前移除樹立式競選廣告物(含支
架),逾期未移除者,由本府逕予拆除,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三
規定處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