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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使字第109001530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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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本府認可之專業鑑
    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氯離
    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
    或拆除重建者。
三、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依建築
    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合法建築物。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或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得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辦理鑑定,經鑑定屬高
    氯離子建築物者,應於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報請本府處
    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載明氯離子法定含量、檢測實際含量、取樣位置圖
    說、對建築物損壞程度及具體處理措施。
五、高氯離子建築物經本府專案核准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按建築法第八
    十一條規定,通知所有權人或占用人停止使用,並命所有權人限期拆
    除;逾期未拆除者,得強制拆除。
    高氯離子建築物依前項規定須拆除重建者,得按原建蔽率、原容積率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興建,本府並得酌予提高,但最高以原容積率(不
    含地下層)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六、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後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通知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占用人,於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所示之處理措施,完成
    補強或防蝕工程,並報本府備查。
七、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權人得向本府申請
    發給相關證明,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相關規定,申請減免
    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