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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妥善處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既有違章建築,
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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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用途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第
一、二順序之執行對象者,其申請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應依下列規定
自行拆除或改善: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之出入口寬度者
(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屋頂避難平台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章建築,應拆除
部份違章建築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
屋頂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
火牆及防火樓版區劃為他棟建築者,屋頂避難平台得僅就該棟檢
討。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屬一
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通達避難層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本編第三十三條樓梯寬度之違章建築者。
但得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變更使用範圍其內外牆裝飾物封閉開口或緊急進口,影響避難逃
生及消防救災者。
(五)防火間隔或防火巷內有違章建築者。但經檢討改善能符合本編第
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條之一者,免檢討此項。
(六)依法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增設外牆或門窗等妨礙通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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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或改善之違章建築,於申請變更使用圖說審
查及竣工勘驗階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使用第一階段(圖說審查):應於圖面標示違章建築範圍,
並敘明於辦理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前,自動拆除或改
善完畢。
(二)變更使用第二階段(竣工勘驗):違章建築拆除或改善完畢,並
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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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除依第二點規定應自行拆除者外,其餘違章建
築依違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