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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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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
及義務,報請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
管處)核定;變更時,亦同。前項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應指派具有本
辦法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建管處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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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辦
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室內裝修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及從業
人員相關之登記文件。
(二)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三)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時,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
時效及耐燃級數。
(四)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
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五)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不得有破壞或
妨害情形。
(六)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用途變更者,應先取得本府之使用執照變更
許可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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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查
項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室內裝修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證
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之有效期限。
(四)裝修竣工之現場照片。
(五)經本府消防局查驗審核通過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及消防安全設施
之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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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者,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文件之日起一年內
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
展延一次,並以一年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完
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在此限:
(一)併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者,其施工期限依該建造執照或
變更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辦理。
(二)裝修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檢具
理由向建管處申請核定者,施工期限以二年為限。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不合格者,申請人應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經復審後仍不合規定者,審查機構得駁回其申請,並
副知建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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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查驗合格者,查驗人員應於檢查表簽證;不合格者,申請人應自
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再查驗仍不合規定者,
審查機構應報請建管處查明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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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之案件,經建管處抽查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視其違失情節輕重,廢止圖說審核及竣工
查驗派任;必要時並移送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一)申請圖說文件未齊全、內容不實或未依申請文件格式申請者。
(二)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門或防火設備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
定。
(三)妨害、破壞或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主要構造或消防設
備。
(四)建築物之裝修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五)其他經建管處審認有違失情事。
(六)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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