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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地會字第110002268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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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經費核銷及清理久懸未結
    帳項(以下簡稱懸帳),特設立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懸帳清理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負責督促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並由專門委員擔任
    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各業務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暨會計室主任。
三、本局業務單位對於經管之應收、應付、預(暫)收、預(暫)付、代
    收(辦)、保管款等帳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注意辦理時限。
四、會計室應按月提供未清結明細,如未能即刻清結,業務單位應查明原
    因,並就懸宕未清理部分,擬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
    會計室,並彙提本小組。
五、本局承辦科室應積極清理帳款,並注意辦理期限:
   (一)帳列應收款項,應積極收繳及辦理移送執行,不得積壓延誤,有
        關行政罰鍰部分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罰鍰案件管理作
        業要點」辦理,並提本小組會議討論;已確定無法清結之政府債
        權,應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
        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
    (二)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等案件,應定期清理退還廠商。如列入
        懸帳後,經本局會計室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仍未清理完成者
        ,提本小組會議討論。
    (三)應付帳款列入懸帳後,經稽催二次,每次三個月,仍未辦理核銷
        結案者,提本小組會議討論。
六、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規定或
    專案核准者為限,並依本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小組每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切實檢討業務單位所擬
  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之妥適性,並將其作成書面紀錄陳報局長,連同
  相關清理資料一併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八、本局每年得不定期抽查所屬機關懸帳清理之辦理情形,並作成抽查紀
    錄。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