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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加強防範偽造辦理地籍測量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40219665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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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所
    屬地政機關)為加強防範偽造變造權利書狀、身分證明及其他有關文
    件不法申請地籍測量案件,以確保地籍測量成果之真實,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地政事務所應將歷次核發不同版之權利書狀樣式、防偽措施說明、機
    關印信、歷任首長簽字章及其任期等資料以密件建檔保存,供承辦人
    員查對並列入移交。
三、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籍測量案件時,應確實核對申請人身分後,將其身
    分證明文件影印附卷存檔,並查核所附權利書狀、身分證明、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占有土地四鄰證明、建物使用執照
    、建物於建築管理前即已存在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判決等文件(以下簡
    稱應附文件)。
四、本府所屬地政機關發現應附文件有疑義時,應即與原文件核發機關聯
    繫,請其協助審認文件之真偽。
五、本府所屬地政機關發現權利書狀有疑義時,應請原核發之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協助審認。
六、本府所屬地政機關發現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應迅即密報政風單位及治
    安單位辦理,地政事務所並應通報本府地政局,本府地政局應立即層
    報內政部及轉知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為防杜。
七、本府所屬地政機關應加強地籍圖庫資料管理,以防範地籍圖庫資料遺
    失或被偽造變造。本府地政局應不定期辦理督導考核,其有缺失者應
    限期改善,若發現重大缺失相關失職人員應予懲處。
八、本府所屬地政機關應加強與戶政、稅捐機關、建築管理機關、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及地政士等進行防偽作業之聯繫
    、交流,並應加強民眾防偽方法之宣導。
九、本府所屬地政機關人員因適時查覺偽造變造情事而有效防止不法申請
    地籍測量案件者,得依規定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