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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審查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管字第104026428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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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核
    定事項,特設本市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環
    境保護局、工務局、水務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交
    通局、農業局及建築基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等機關代表兼之。
    審查小組任務為辦理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件之核定作業,審
    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三、申請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地形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
    (二)農業生產經營計畫書(含目前使用情形及未來農業利用規劃)。
    (三)申請人戶籍謄本。
    (四)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分
        之一比例尺)。
    (五)最近六個月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六)各起造人應附無農舍證明並切結申請之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
        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七)集村興建農舍起造人與提供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之共同協議書。
    (八)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或免指示建築線地區公告圖。
    (九)非都市土地地區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及現況套繪地籍實測
        圖,並經相關技師簽證。
    (十)各起造人之建築基地(含公共設施)分割(含分配)協議書。
    (十一)位於山坡地範圍土地應檢附坡度分析圖。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
四、本府受理前點之申請,應由本府農業局訂定日期會勘並召開審查小組
    會議辦理審查。
    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於七日內核發資格符合證明文件;審查未通
    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三
    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
    其申請。
    第一項審查項目內容如審查表(如附表)。
五、申請人取得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符合證明文件後,應依本辦法
    規定備具相關書圖文件,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