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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實施要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0439950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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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理書面作業流程
一、總收文或各單位於接獲檢舉(陳情)案件時,應親持或密封陳送局長
  授權之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

二、檢舉(陳情)案內容應予保密者,交由密件收發人員掛號後,依分案
  受理之承辦單位主管簽收,同時依照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相關規
  定時程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檢舉(陳情)案內容無需保密者,由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
  後,交由總收文人員依照普通件公文收文登記程序掛號後,交予承辦
  單位承辦人簽收,由承辦人登記於一般公文「承辦案件登記簿」,同
  時依照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相關規定時程期限內辦理完竣。

四、受理期間對檢舉(陳情)內容有需向檢舉(陳情)人詢問時,由承辦
  人直接與檢舉(陳情)人洽詢,詢問過程亦需恪遵保密規定,以防範
  洩密。

五、密件承辦人於辦理公文處理流程時,應放置專用密件公文夾內,承辦
  人離開時或下班後,應收妥並鎖置於辦公桌(櫃)內。需會簽或陳核
  時,應親自持送,於會簽或批核後,會簽單位應指派專人送回承辦單
  位;不得已需假手他人送會或陳核時應以「密件傳遞專用信封」彌封
  ,並於彌封處蓋上職章,以避免無關之第三人知悉,導致洩密案件發
  生。

六、承辦人辦理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其內容具體、明確且有聯絡方
  式者,應將處理結果回復檢舉(陳情)人。

七、承辦人辦理未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但內容具體、明確且無聯絡
  方式時,仍應詳細查明後,專案簽准結案。

八、受理具名、未具名之檢舉(陳情)案件,但內容缺乏具體、明確之事
  證,且無具體查證路線者,於受理後專案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