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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實施要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0439950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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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肆、受理電話、口頭或電子郵件檢舉(陳情)作業流程
一、受理電話、口頭或電子郵件檢舉(陳情)案件時,應製作書面紀錄資
料,內容記載檢舉(陳情)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要件,同時
詢問檢舉(陳情)人是否願意留下姓名及聯絡方式,於製作完成後,
簽陳主任秘書(3分局由主任)分案辦理,接獲分案之檢舉(陳情)
案件承辦人,應依上揭密件或普通件公文處理方式辦理。
二、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紀錄時,應選擇會議室、主管辦公
室等適當場所,並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