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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實施要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04399501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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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時,對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
  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由受理人(總收文或承
  辦人)於受理後,將正本上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等
  ,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予以浮貼彌封,並於浮
  貼彌封處加蓋承辦人職章。

二、承辦人於處理檢舉(陳情)案件行政作業流程中,任何書面資料亦不
  得顯示出檢舉(陳情)人姓名、住址、電話或其他足以顯示檢舉(陳
  情)人身分之資料,僅應以「檢舉(陳情)人」字樣表示。

三、密件之檢舉(陳情)案件,於答覆檢舉(陳情)人時,函文之受文者
  應書寫「檢舉(陳情)人」,並應使用雙封套信封,其中外封套書寫
  檢舉(陳情)人姓名、地址,內封套書寫「檢舉(陳情)人」後,再
  予寄發。

四、密件處理完竣後,應將所有相關資料彙整成卷後,以密件歸檔專用公
  文封封存,正面書寫案件名稱、密件收文編號等,於信封背面之黏貼
  騎縫線加蓋職章,連同清單送交秘書室密件承辦人簽收。

五、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於函復處理結果時,應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
  (陳情)人與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