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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優惠月票出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停字第104018532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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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路
  外停車場月票折扣方式,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本規定之公有路外停車場以本府交通局公告為主。
三、本規定所稱月票,係指於公有路外停車場提供持票人以一個月為期,
  不限次數及不特定車位,停放單一特定車輛之憑據,並以每日停車時
  段區分為下列類型:
  (一)全日月票:全日不限時段使用之月票。
  (二)半日月票:每日固定時段連續十二小時使用之月票。
  本規定所稱停車場月票發售數量,係指停車場管理機關依各公有路外
  停車場位置及周邊需求,於委託營運管理契約中明定之月票發售數量
  ;或停車場經營者於營運後,為提高及改善停車使用率,調整月票發
  售數量,並經停車場管理機關核定者。

四、月票折扣及優惠對象如下,適用之車輛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
  有為原則:
  (一)公告費率八折優惠:設籍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車道出入口中心點半
    徑三百公尺內所涵蓋里(含全里)之設籍里民,經檢具設籍證明
    文件者,其申請以一戶一車為限。
  (二)公告費率七折優惠: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前設籍於面向車道出入
    口二十公尺以內,且鄰接道路無分隔島之範圍內者,其申請以一
    戶一車為限。
  (三)公告費率六折優惠:使用學校土地興建之公有路外停車場,經該
    校出具證明為該校教職員工者,其申請以一人一車為限。
  (四)其他特殊情況經專案報請本府交通局核定者。
  前項折扣費率月票發售數量上限如下:
  (一)依第一款折扣費率發售者,其發售數量不超過該停車場月票發售
    數量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二款及第三款折扣費率發售者,其發售數量不超過該停車場
    月票發售數量百分之十五。
  (三)其他特殊情況經專案報請本府交通局核定者。
  第一項各款所定優惠措施不得併用。
  依第一項規定之費率折扣金額高於停車場經營者所定特惠月租金額者
  ,以特惠月租金額計收。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停車場月票優惠者,每月購票時應
  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行車執照正本供審核。申請優惠之車輛有下列情
  形時,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
  (一)車輛登記為公司行號所有,其負責人符合申請條件時,應檢附公
    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供審核,可至經濟部商工登
    記資料查詢下載;無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應檢附扣繳單位設立
    (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二)車輛係服務公司配發員工專屬使用者,應檢附服務公司配發員工
    專屬使用車輛證明。每年七月重新審核時應重新開立使用證明。
  (三)車輛以租賃購車交易方式取得者,應檢附租賃契約及買賣契約書
    ;車輛以租賃方式取得者,應檢附租期一年以上之租賃契約,且
    租期須涵蓋購買月票月份。
  (四)屬前三款以外之特殊情形,由本府交通局個案審核。

六、月票折扣之優惠對象以登記次序認定之。
  前項優惠對象之登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但停車場經營者得視實
  際登記情況,訂定相關規定報經各該停車場管理機關核定後公告辦理
  重新登記。

七、經查獲提供不實資料申請停車月票優惠者,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月票折扣。其申請優惠之車輛,亦同。

八、公有路外停車場啟用後,得於一定期間內辦理免費試停,以增加該停
  車場使用率,其免費期間由停車場管理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