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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120284151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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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作業應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三、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服務性路線:依民眾運輸需求闢駛,由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
        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經營之郊區偏遠路線、專車路線、捷運
        接駁路線、特殊路線及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並依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項核定者。
    (二)專車路線:配合特殊活動、節慶與旅次目的之一定期間營運之路
        線。
    (三)特殊路線及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指由業者提供相關旅運資料,
        並經本府核定,具特殊需求之路線。
    (四)共駛路線:由二家以上之客運業者經營第一款規定之路線,採用
        相同路線編號並行駛於相同路線者。
    (五)新闢路線: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闢駛符合第一款規定之路線
        。
四、客運業者經營特殊服務性路線,申請營運虧損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年度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六十班次以下,且路線里程
    三十公里以下,並經本府核定者。
  (二)前一年度每日行駛班次超過六十班次,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
    ,經本府核定者,其申請補貼班次以六十班次為上限。
  (三)特殊路線及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客運業者得提供區間載客數、
    旅次長度等相關資料,經本府核定者,不受前二款規定每日最低
    二班次或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之限制。
  (四)依本府政策核准籌備經營之新闢路線,得申請虧損補貼,其申報
    補貼時程按本作業規定辦理。但屬客運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
    規劃並提出申請營運及原路線以部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
    者,自核准行駛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五)基於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本府商請該路線所屬公司配合調整、
    裁撤行駛路線或增減行駛班次而未能配合調整之路線,不得申請
    補貼。
  (六)非屬其他限制不得申請補貼之路線。
  (七)公告新闢路線應依評選內容辦理。

五、符合前點規定為共駛路線時,其申請補貼原則為共駛路線中任一客運
    業者因盈餘不符合補貼條件,其餘客運業者均不予補貼;但各客運業
    者均符合補貼條件,以客運業者中較高之公里營收計算個別補貼金額
    。
六、接續經營之路線原已核定予以補貼,其接續經營之營運計畫及內容符
  合本作業規定,且預估補貼金額未超過原路線受補貼金額上限者,得
  續予補貼;超過原路線受補貼金額者,應提交委員會審議。

七、接續經營之路線原未核定予以補貼,其客運業者得將營運計畫及內容
  依本作業規定申請補貼。

八、營運虧損補貼金額,依附件一公式計算之。
  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府政策需要配合調整,導致當年度申請補貼
  之營運計畫班次數超過前一年度同路線行駛班次數者,以前一年度行
  駛班次數作為當年度行駛班次數。
  委員會得視各受補貼客運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效等實際情況,調整基
  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圖表附件:
九、本府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實際分擔
  金額折算之。於第一期及第二期各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貼款作業完成
  後仍有剩餘,本府得擬具第二次補貼計畫,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分配
  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十、客運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經委員會審議無補貼之必要者,本府
  得公開徵求其他客運業者接續經營,原客運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符合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之客運業者,申請營運補貼時,應於每年
   二月十五日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總說明:應包括前一年度補貼成果、申請補貼路線本年度營運
     計畫、申請補貼路線數、申請補貼總額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
     畫。
   (二)申請補貼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二)。
   (三)申請補貼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如附件三)。
   (四)申請補貼路線別前一年之營運年報表及營運月報表。
   (五)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股東權益變動表。
      5、車輛清冊(如附件四)。
   (六)客運業者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
     報告。
   (七)受補貼路線配置車齡十二年之車輛,應一併提送當年度車輛汰
     舊換新計畫。但配置車輛為電動大客車及雙層大客車,或配合
     本府公告之相關車齡政策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營運虧損補貼之時程如下:
      (一)第一期: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四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
          度五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第二期:當年度五月至十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十一月十
          五日前申報。
十三、請撥營運虧損補貼之程序如下:
   (一)檢具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請領統計表(如附件五)、路線營
     運報表(含電腦票證刷卡明細原始資料)、補貼計畫執行情形
     報告書及前一年度補貼款計畫執行情形具體證明、領款收據(
     如附件六)等相關文件,報本府查核彙辦,並由本府統一日期
     核實撥付。
   (二)本府對客運業者違規情事,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
     予撥付該補貼款。
十四、申請營運虧損補貼,由委員會依下列各款審議優先補貼順序:
   (一)優先補貼路線:行駛郊區偏遠路線、專車路線、捷運接駁路線
     、特殊路線及特殊班次之服務路線。
   (二)次優補貼路線:原屬前款路線,近一年服務評鑑成績排名位於
     後三分之一且評鑑成績低於八十五分者。
     經本府評估新闢或接續經營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路線,有營運虧
     損之虞,於徵求客運業者經營時,將補貼機制列為營運條件者
     ,依前項第一款所定順序補貼。
     營運虧損補貼經費不足分配時,依第一項順序按比例折減。

十五、本府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客
   運業者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未依前項規定配合辦理者,本府得不受理當期或下期補貼申請。

十六、受補貼之客運業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於受補貼路線車輛車廂內,車門附近明顯處,標示該路線接受
     政府補貼。
   (二)每月十日前以正式公文書彙送前月之各受補貼路線行車月報表
     ,並以電腦格式資料檔建檔送本府。但專車路線、特殊路線與
     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非每日行駛者,提送各營業日行車日報
     表。
   (三)應確實執行經核定之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不得有違反營運虧損
     補貼計畫考核事項之情事(如附件七)。
   (四)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
     度,並於每季結束將相關表報提送本府;未實施者,立即停止
     補貼至實施日止,並自實施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實補貼。
圖表附件:
十七、受補貼之客運業者,經查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府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擅自停駛經核准之受補貼路線,不予核撥當期該路線補貼款。
   (二)擅自減班及其他違反營運虧損補貼計畫考核事項者,扣減補貼
     款。
   (三)受補貼路線之各式行車報表,經與本府稽查人員查核紀錄不一
     致時,受補貼客運業者應提出說明,經查證為申報不實者,不
     予核撥當月該路線補貼款。
   (四)申報不實者,除追繳已撥付之補貼款項,並停止該路線當年度
     之補貼及下年度之補貼申請。
   (五)擅自停駛、縮減受補貼路線之班次者,除依本作業規定扣款外
     ,並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處分之。

十八、交通部及本府得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執行情形,有違規情事者,
   客運業者於收到通知書(如附件八)七日內提出異議,本府依最後
   裁決結果作成扣款事由,於當期補貼款撥發時,扣除應扣減之額度
   。
圖表附件:
十九、同一年度內,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客運業者,其
   同一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本府不予補貼。
   客運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路線總數達受補貼路線總數
   一定比例以上(如附件九),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
圖表附件:
二十、客運業者應依原核定補貼計畫辦理。但有不可抗力、經本府核准停
   辦、緩辦或調整時,不在此限。
   補貼計畫因交通部政策變動或核定之預算內容變動,本府須調整計
   畫內容時,客運業者應配合辦理。
   客運業者因故不能執行補貼計畫,應於三十日前向本府申請停止辦
   理並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始得停止執行。

二十一、客運業者於補貼計畫中所有之權利義務,非經本府及交通部同意
     ,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二十二、客運業者之受補貼路線經核定轉移由其他客運業者接續經營時,
    自其接續經營之日起,原客運業者依本作業規定所定之權利義務
    同時由接續經營之客運業者承受,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