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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4005589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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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桃園市公共債務,依據公共
  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桃園市公共債務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
    項。
  (四)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五)其他與前四款有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首長三人。
  (二)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續任以三次為限。但代表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應予
    解聘。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局派員兼任,受執行
    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如無討論事項,得免予召開。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
    出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七、本會委員對與自身具有利害關係之事項,應行迴避。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