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性獎勵案件,應以(一)至(九)之類別提報敘獎,績效卓著且
敘獎標準符合(十)專案性質案件類,得以專案性質案件類提報敘獎
,各獎勵案件類別、核給點數及提報標準如下:
(一)執行或研提計畫類
1、核給點數
(1)執行計畫類:上限為十五點。
(2)研提計畫報中央部會類:研提整體計畫上限為二十五點,
研提子計畫上限為十點。
(3)研提計畫報桃園市政府類:研提整體計畫上限為二十二點
,研提子計畫上限為七點。
2、標準
(1)執行中央部會或桃園市政府列管計畫績優年度施政績效評
比績優者,依各該評核規定辦理。
(2)研提計畫或策略方案,報奉中央部會(桃園市政府)核定
。
(二)法規研擬修訂類
1、核給點數
(1)自治條例案:上限為十五點。
(2)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彙編等:上限為十點。
2、標準:自治條例案應俟桃園市政府市務會議通過,送請桃園
市議會審議,依法發布後提報;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彙編
等,應俟發布、下達或編印完成後提報。
(三)活動會議類
1、核給點數
(1)國際性,上限為十五點。
(2)兩岸及港澳交流,上限為十五點。
(3)國內性(涉及跨縣市),上限為十點。
(4)國內性(僅限本市轄內),上限為八點。
2、標準
(1)首次辦理者,應參考類似性質案件之敘獎人數及獎度覈實
提報。
(2)例行辦理者,應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後,視實際辦理情形,
調整其敘獎人數及獎度。
(四)外機關建請敘獎類
1、核給點數:上限為五點。
2、標準
(1)執行原機關業務,參酌原機關建議敘獎額度辦理。
(2)參與他機關辦理演習、活動,係第一年舉辦,屬開創性質
者,以獎勵主辦人員為限;第二年以後依例函請敘獎者,
除主辦人員異動者予以敘獎外,改列年終考績參考。
(3)上級機關來文請敘獎者,依其規定辦理。
(五)經常、例行性業務及職務代理類
1、核給點數
(1)辦理年度經常性、例行性業務:上限為五點。
(2)職務代理:上限為三點。
2、標準
(1)各單位職掌內經常、例行應辦業務:具有效撙節經費、創
新、簡化流程等績效,得由單位主管於年終覈實提報獎勵
;第二年以後,除主辦人員異動或工作難度、量度及成效
顯有增加外,則不予敘獎或酌減敘獎人數及獎度。
(2)職務代理:同一職務由一人代理,其代理職務期間表現良
好者,得予敘獎。代理期間達四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予以嘉獎一次;達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予以嘉獎
二次;達四個月以上者,予以記功一次。但上級長官代理
所屬同仁職務,獎度應予酌減或不予敘獎。
(六)處理意外災害事件類
1、核給點數:上限為十點。
2、標準:因處理意外災害造成之污染案件,除重大、突發之緊
急案件,需投入大量人力長時間處理者外,均以本類別提報
。
(七)查處污染案件類
1、核給點數:上限為三十點。
2、標準
(1)查獲環保犯罪移送刑事偵查案件者。
(2)查獲涉有不法利得案件者。
(3)查獲偷排廢水暗管(含繞流),並查出來源,據以告發處
分者。
(4)查獲環保違法案件,完成聲請債權保全作業者。
(5)查處其他重大環保違規案件。
3、協辦敘獎人數得不受本原則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之限制,並
協辦敘獎人數以不超出參與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八)競賽或評比類
1、核給點數:定有明確獎勵標準者,依其獎勵標準辦理,如無
規定,上限為十五點。
2、標準:代表本局參加局外競賽活動,依各該計畫規定敘獎;
該計畫無敘獎規定或無獲獎者,得依其競賽表現敘獎。
(九)其他類案件
1、核給點數:上限為十五點。
2、標準:以列入年終考績參考為原則,有具體績效者,始得提
報。
(十)專案性質案件類
1、核給點數:上限為五十點,且協辦敘獎人數以不超出參與人
數三分之一為限。但績效卓著且情形特殊經簽奉市長(局長
)核准,點數得不受前述限制,協辦敘獎人數以不超出參與
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2、標準:以下情形得簽奉市長(局長)核准,以專案方式獎勵
(1)辦理市長(局長)交付之臨時性、突發性、緊急性或重大
特殊性案件,圓滿達成使命。
(2)長期執行專案計畫,達成階段性任務,具特殊績效。
(3)辦理(一)至(九)之類別,績效卓著者,得以專案簽核
敘獎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