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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確認作業有
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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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以下簡稱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
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
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
應對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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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件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開發單位依委員會決議事項提送書件定稿補充、修正事項,委員、
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定稿或傳送電子文件予委員
、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確認。
(二)書件定稿確認期限,自前款發文、傳真、電子文件傳送日起算,
依個案特性,以七日至十日為限。
(三)書件定稿未獲確認者,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於開發單位提送後
續補正事項後,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
無意見,其期限屆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五)書件定稿經開發單位三次補正、修正未獲確認,由委員會幕僚作
業單位邀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
議確認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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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件定稿經確認完成後,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即簽報市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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