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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6003646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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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
  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設置及管理等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申請人應依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一至附件三),於公告受理
  期限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籌設申請。
四、機車排氣檢驗站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選,依評選結果名次順序遞補每年
  可籌設之名額,並於評選作業三天前辦理下列事項之公告:
    (一)受理期限。
    (二)受理地點。
    (三)申請應備文件。
    (四)其他相關事項。
五、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通過後,由專家學者組成之審查小組,依現勘評
    分表(附件四)進行現勘評分。
    前項評分結果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由第三公正單位或管理機關政風人
    員擔任監籤,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名次順序,並公告之。
六、經管理機關同意籌設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應於籌設完成後,檢具申請
    表(附件五),申請核發認可證。
七、機車排氣檢驗站應於認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表(附件六)
  ,申請展延認可證。
八、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遷移應檢具遷移申請表(附件七)、原認可證正
  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變更檢驗地點,經管理機關許可後,始得
  遷移。
  遷移後之地址不得跨區,且方圓八百公尺內不得有二站以上之機車排
  氣檢驗站。但遷移後地點距原址位置一公里內,不在此限。
九、管理機關辦理年度機車排氣檢驗站評鑑與查核工作,機車排氣檢驗站
  不得拒絕。
  前項評鑑與查核結果得作為遴選優良服務機車排氣檢驗站及分級查核
  之依據。
  機車排氣檢驗站評鑑項目、權重及評分基準如附件八。
十、年度機車排氣檢驗站評鑑結果分級標準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為A級(良好等級)。
  (二)六十至七十九分為B級(普通等級)。
  (三)五十九分以下為C級(加強查核輔導等級)。
  機車排氣檢驗站年度服務滿意度成績為零分者,次年列為C級。
  新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第一年比照C級標準進行評鑑與查核。
十一、管理機關得不定期對各級別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標準氣體查核及實
   車查核等項目。
十二、經管理機關裁處罰鍰或停止機車檢驗業務處分者,自次月起改列為
   C級。
   列入C級機車排氣檢驗站之次月起,一年內得不列為定檢通知明信
   片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推薦名單。
   連續二年評鑑為C級者須提出具體之改善方法,並經管理機關認可
   後落實執行。
十三、經管理機關評鑑與查核發現之缺失,應依記點項目(附件九)進行
   缺失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