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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金菸字第108003588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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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並輔導管
    理本市從事菸酒之產製、進口、批發、零售等相關業者,特設菸酒聯
    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四)上級交辦或派員督辦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
    (五)其他有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事項。
    本府各機關依業務職掌應配合本小組執行事項如附表。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警察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新聞處之機關首長及法務局消費者
    保護官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本小組業務;置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科長兼任;置幹
    事十六人,由本府財政局、警察局及衛生局各派三人,本府經濟發展
    局、農業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新聞處及法務
    局消費者保護官各派一人兼任,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由本府各機關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派人
    員。

六、本小組每年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前項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得邀請本府警察分局分局長出席;
    並得邀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財政部國庫署、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桃園市境內稽徵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辦
    理。

八、各機關對民眾因飲用私劣酒發生二人以上之傷亡事故時,通報作業應
    依財政部訂定「飲用私劣酒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
    通報系統圖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