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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1050030466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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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憑單電子化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集
  中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本要點之規定,於桃園市
  議會亦適用之。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
    單資料檔案,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
    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於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資料放行
    至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所使用之庫款支付資訊系統,
    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本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四)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中,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將電
    子支付資料透過網路連線,由專任傳送人員(放行人)傳送至財
    政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係指辦理電子支付簽證作業時,機關長官及主
  辦會計人員分別指定之人員。

四、本作業項目內容如下:
  (一)支付憑單資料傳送。
  (二)支付憑單審核及列印。
  (三)支付資料查詢。
  (四)其他與支付作業相關之事項。

五、各機關簽證人員於本作業啟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一日
  ,備函並填具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付款(轉帳)憑單簽證印鑑
  暨自然人憑證簽證人員申請書,送財政局建檔,以備驗證。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於職務異動時,向財政局提出異動申請;未完
  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六、各機關傳輸電子支付資料之檔案格式,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相
  關單位所訂定之共用格式;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
  權限之設定等事項,由財政局負責管理。

七、財政局得就本作業單件支付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除傳送
  電子支付資料外,須另備紙本憑單並加蓋印鑑章後, 送財政局辦理
  。

八、各機關支付憑單,經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得以庫款支付查詢系統
  按月列印對帳單核對帳目。
  前項帳目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政局核
  對調節。

九、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或網
  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得將紙本
  憑單逕送財政局辦理支付事宜。

十、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安全管制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