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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憑單電子化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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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集
中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本要點之規定,於桃園市
議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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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
單資料檔案,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
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於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資料放行
至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所使用之庫款支付資訊系統,
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本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四)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中,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將電
子支付資料透過網路連線,由專任傳送人員(放行人)傳送至財
政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係指辦理電子支付簽證作業時,機關長官及主
辦會計人員分別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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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項目內容如下:
(一)支付憑單資料傳送。
(二)支付憑單審核及列印。
(三)支付資料查詢。
(四)其他與支付作業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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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簽證人員於本作業啟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一日
,備函並填具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付款(轉帳)憑單簽證印鑑
暨自然人憑證簽證人員申請書,送財政局建檔,以備驗證。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於職務異動時,向財政局提出異動申請;未完
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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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傳輸電子支付資料之檔案格式,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相
關單位所訂定之共用格式;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
權限之設定等事項,由財政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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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局得就本作業單件支付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除傳送
電子支付資料外,須另備紙本憑單並加蓋印鑑章後, 送財政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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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支付憑單,經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得以庫款支付查詢系統
按月列印對帳單核對帳目。
前項帳目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政局核
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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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或網
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得將紙本
憑單逕送財政局辦理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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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安全管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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