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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地政機關)辦理圖解法與數值法地籍測量成果圖冊及磁性
檔等資料之更正、撤銷及補辦地籍圖重測案件處理程序,並劃分權責
,以確保資料之一致性及正確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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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地籍測量成果:指以圖解法或數值法測定土地位置、界址及形狀
後,計算其面積,並繪製成圖之成果。
(二)更正:指地籍測量成果經公告確定並辦理登記後,因複丈或其他
原因發現測量成果有純係技術引起錯誤或抄錄錯誤情形,應辦理
更正之作業。
(三)撤銷:指地籍測量成果經公告確定並辦理登記後,因複丈或其他
原因發現測量作業程序或成果有重大瑕疵情形,應辦理撤銷之作
業。
(四)補辦:指辦理地籍圖重測因故未能完成成果公告,俟發生原因終
止後或原地籍圖重測成果經撤銷後無地籍圖重測成果,需繼續完
成地籍圖重測之作業。
(五)處理作業:指測量成果移交、管理、更正、撤銷及補辦地籍圖重
測之作業。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地籍測量成果含日據時期測繪之地籍原圖及副圖,
各地政機關以圖解法或數值法辦理之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
收、工業區開發、新登記土地測量、機關囑託或依法令逕為地籍分割
作業等測量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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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圖解法或數值法地籍測量成果處理作業,除依行政程序法、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及數值法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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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地籍測量成果處理作業,應先行檢核資料是否齊全,並就地籍調
查與測量結果作必要之檢查,以確保成果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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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籍測量作業完成後,各地政機關應將檢核無誤之成果資料予以繪製
及列印成果圖冊,經核校無誤後,逐級陳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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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政機關於地籍測量成果公告確定並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因
複丈或其他原因發現錯誤,依下列程序及更正測量作業流程圖(附件
一)辦理更正:
(一)各地政機關應先查明錯誤原因,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或抄錄
錯誤之情形且有案可稽者,應逕行辦理更正。非屬前述情形或無
案可稽者,應先詳查案件情形,並檢附擬更正方案及地籍測量成
果更正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附件二)及其附件報本府核准後,
始得續辦更正作業程序。
(二)辦理更正作業程序,應於查證相關資料後,邀集當事人與關係人
召開說明會,就錯誤原因、更正方案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說明,
會議紀錄應定期限(十五日)函請當事人及關係人陳述意見。當
事人或關係人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者,各地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
實或證據,並斟酌全部陳述與查證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
斷後,將決定與理由告知當事人及關係人,並依更正方案辦理更
正作業。當事人或關係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於陳述意見期限
屆滿後,續依更正方案辦理更正作業。
(三)經本府核准更正之案件,應逐級陳核並辦理更正登記。登記完竣
後,應通知權利人及關係人,並副知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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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籍圖重測成果經公告確定並完成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因複丈或其
他原因發現原測量作業程序或成果有重大瑕疵者,各地政機關應依下
列程序辦理撤銷地籍圖重測成果:
(一)各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成果撤銷作業,應先查明瑕疵情形並
備妥相關資料後,邀集當事人與關係人召開說明會,就瑕疵原因
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說明,會議紀錄應定期限(十五日)函請當
事人及關係人陳述意見。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限內就事實或法律所陳述之意見,各地政機
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或證據,並斟酌全部陳述及查證之結果,依
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有無辦理撤銷重測成果之必要,將決定與理
由告知當事人及關係人,並應敘明撤銷理由及備齊撤銷地籍圖重
測成果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附件三)及其附件相關資料,報本
府核定後,函知當事人及關係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於期限內陳
述,於陳述意見期限屆滿後,續將敘明撤銷理由及備齊撤銷地籍
圖重測成果案件檢送資料明細表(附件三)及其附件相關資料,
報本府核定後,函知當事人及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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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籍圖重測成果因界址爭議訴請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和解確定及調解
確定有案者,或依前點規定經本府撤銷地籍圖重測成果者,各地政機
關應依下列程序及補辦地籍圖重測作業流程圖(附件四)補辦地籍圖
重測:
(一)各地政機關受理補辦重測案件,應自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
申請人及關係人至實地進行補辦重測作業。
(二)各地政機關應於補辦重測作業完竣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補辦地
籍圖重測檢送資料明細表(附件五)及其附件相關資料逐級核章
後函報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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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成果處理作業案件應予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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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於年度業務督導考核時,應就考核期間辦理之地籍測量成果處理
作業案件辦理查核。如發現自收件日起逾十五日仍未辦理,且無簽請
主管准予展期或無故延宕辦理時程逾三個月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
通知各地政機關查明並予適當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