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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蘇迪勒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秘字第108000346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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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蘇迪勒颱風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協助災區民眾恢復正常生活,特設置蘇迪勒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區,指本市復興區內因蘇迪勒颱風受創之地區。
三、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規劃、民間支援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交通、電信、電力、水土保持,水利設施等公共工程、公用
        設備搶修與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之工作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居民生活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災後重建事宜之研議、協調及推動。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擔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局長。
    (三)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水務局局長。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本府消防局局長。
    (八)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府復興區區長。
    (十)專家學者二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兼任,負責各組之聯
    繫,並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本會秘書幕僚作業。
六、本會下設四組,各組組長規定如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及參與機關
    (單位)如附表:   
    (一)綜合規劃組: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二)基礎建設組:本府工務局局長。
    (三)家園重建組: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產業重建組: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圖表附件:
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
    人或指派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及各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專家學者、民意代
    表或災民代表等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提供意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行政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