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13002074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桃園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業務,特設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進度控管。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交通局局長。
    (三)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水務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社會局局長。
    (七)勞動局局長。
    (八)文化局局長。
    (九)教育局局長。
    (十)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一)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二)體育局局長。
    (十三)工務局局長。
    (十四)農業局局長。
    (十五)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六)地政局局長。
    (十七)法務局局長。
    (十八)主計處處長。
    (十九)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
  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有關機關列席表示意見。
七、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財政局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