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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5002327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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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市有公用財產,已依桃園市市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
  用,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或公
  務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一)提供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
    ,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所為之花草樹木,由施作人負責維
    護,並維持環境衛生。
  (二)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使用。
  (三)提供政府機關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
  (四)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
    、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使用。
  (五)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
  (六)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為交通安全、水土保持或防洪排水需要設置
     護欄、護坡、箱涵、管線等相關設施。
  (七)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
    道使用。
  (八)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政令宣導或節慶活動及軍事、防災等演習
    活動。
  (九)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
  (十)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
    、貨物通關、行李檢查與辦公使用之場地,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
    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之使用。
  (十一)短期提供舉辦公益活動,並經簽報市長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