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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11015802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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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售作業(
  包括標售及讓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有不動產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於完成
  法定處分及預算程序後,始得出售。
  前項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管理機關簽會本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後陳報市長核定辦理。
  前點規定之出售作業,由管理機關依本要點辦理。
三、完成處分程序之市有不動產,應於處分期限內辦理出售。處分期限屆
  滿前,已受理之讓售案件或已確定底價之標售案件,本府得繼續辦理
  。
  前項處分期限為五年,自行政院核准出售發文日起算;開發案件之處
  分期限,視開發計畫時程定之。
四、申購人申請承購市有不動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承購市有不動產申請書。
  (二)擬承購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有優先承購權者,應附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其他必
    要證件與通知書。
  (四)有租賃關係者,應附租約影本、地上私有建物產權證明文件及最
    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影本。
  (五)都市計畫區之土地,應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六)畸零地,應附本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私
    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承諾書。
  (七)申購人為自然人者,應附身分證明文件。
  (八)申購人為法人者,應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文件;依法令規
    定應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得承購者,應附該項核准文
    件,承購申請書並應填註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蓋章。
  (九)承租人申請讓售或申請畸零地讓售者,應附切結書。 
五、本府收到承購申請書件後,應先查明是否符合本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
  規定所定之出售範圍,並就下列事項詳加審核:
  (一)各項證明文件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二)不動產所有權證件是否足資證明為申購人所有。
  (三)申購人為未成年者,是否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四)承諾書及切結書記載內容與規定是否相符。
  前項書件,如有不符或缺漏,應通知申購人限期補正;未如期補正者
  ,退回之。
六、出售之土地如部分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分割,再依規
  定就非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辦理出售。

七、出售之不動產涉有糾紛時,應俟糾紛排除後,再依法辦理出售。如為
  界址爭執或標示不符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界址發生爭執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俟釐清後再辦理出售
    。
  (二)不動產標示與登記不符者,應向地政機關查明;並就不符部分,
    申請更正後再辦理出售。
  (三)出售不動產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或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記載為準
    ,如有不符,應先向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明更正後,以出售總
    價按原出售面積計算單價後,退補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