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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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標售不動產以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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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標售不動產,得視標的物金額高低,於開標前十日至三十日公告之
,其公告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不動產所在行政區、地段、地號、建號、街路名稱、面積
與建築物構造。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三)標售建築物時,基地不屬市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標售基地
時,建築物不屬市有者,應載明建築物權屬。其有租賃關係或
優先購買權者,應一併載明。
(四)點交方式。
(五)標售底價。
(六)投標方式、期限及手續。
(七)赴現場參觀日期與方式。
(八)保證金金額、繳付日期及方式。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管理機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
標售,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前項公告應在本府及標售不動產所在地區公所公告欄揭示,並在當
地通行報紙公告二日,首日應詳載全文,次日可摘要刊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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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
,均可參加投標。但標售之土地,另有其他法令規定,須具備特殊
資格條件限制取得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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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投、開標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投標人於標售公告網頁下載列印,或向管理機關免費索取印妥
之投標須知、投標單及投標信封,並依規定填具投標單封。
(二)投標人應繳納標售底價百分之十之保證金(計至新臺幣千元)
,限用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
農會及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所開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或郵
局之匯票,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以掛號信件寄達指
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
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三)投標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繳附保證金票據,
並應分別投寄,違者以無效標處理。
(四)投標人憑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
號執據,得於開標時到場參觀開標。
(五)開標前由管理機關派員,於開標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至郵局領回
投標信件,當眾點明及拆封;並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且標價
達標售底價(含平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主持人或監標人認定不符規定者,以無效標論:
1、不符前點之投標資格。
2、投標信封內未附投標單或保證金票據者(當場不得補正)
。
3、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之票面金額不足,或不符第二
款之票據種類規定。
4、填用非管理機關製訂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封套格式,或同
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二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
寄二標以上。
5、投標單有下列未按規定內容填寫之情形:
(1)加註附帶條件。
(2)內容錯誤、模糊不明或漏填。
(3)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
(4)塗改處未加蓋印章。
(5)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
6、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府或持送
開標場所。
7、逾規定期限寄達。
8、投標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有影響開標決標之虞。
9、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底價。
10、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管理機關,而未經所載受款
人背書,或有票據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情形。
11、其他經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
(六)最高標價,如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者當場填
寫比價單,並予密封後再行比價一次,以出價較高且超出原投
標價者為得標;未到場者,視為放棄比價,由其他到場之最高
標者比價;如僅一人到場,由到場者依最高標價得標;如均未
到場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七)除得標人所繳保證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未得標及無效
標者之保證金,於開標當日或次日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
(原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向管理機關無息領回;如未
當場領回者,由管理機關按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八)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或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期限繳納價款
者,其所繳保證金應沒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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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優先承購人或得標人,應於繳款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依第
二十五點規定辦理承購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
,並通知次一優先次序之承購人,按最高標價繳款辦理承購手續,
逾期即另行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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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不動產經公開標售二次未能標出者,管理機關得檢討原因後重新查
估,並經本府有關主管審議及簽奉市長核定後再行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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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不動產之標售底價,土地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現值,建築物不得低
於本府地方稅務局提供之當年期評定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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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經核定標售之不動產,未公告標售前,其鄰近地區不動產買賣價格
顯較核定底價為高時,應由管理機關簽會財政局,陳報市長核准調
高標售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