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11015802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肆、讓售
二十、讓售之繳款期限及未遵期繳款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核定讓售價格後,管理機關應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於繳
     款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款。
   (二)承購人逾期未繳者,由本府註銷讓售,並得辦理標售。但辦理
     標售前,原承購人如再申請讓售,而未逾原處分期限者,得重
     新估價讓售原承購人。
      承購人於繳款期限內對前項讓售價格提出異議,經查明後維持原價
      者,得扣除異議處理期間後,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繳款期限,並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
二十一、准予讓售之繳款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准予讓售之不動產標示、面積及價金。
    (二)繳款期限、繳款方式、稅賦及工程受益費負擔方式。
    (三)逾期不繳價款,註銷讓售原案及另行處理方式。
    (四)應補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二十二、辦理讓售之不動產,如應補繳積欠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或
    遲延利息者,按應收起訖期間及有關規定計算及詳列明細,隨附
    繳款通知書,限期申購人連同價款一併繳清;逾期未繳者不予出
    售並註銷承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