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11015802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貳、估價作業
八、本府辦理市有不動產出售價格查估時,由財政局召集本府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及地方稅務局等機關組成查
  估小組辦理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
  辦理。
  前項價格初估後,由本市副市長或本府秘書長召集財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地方稅務局及主計處等
  機關主管,審議通過,並依市長核定辦理。
九、不動產出售價格之查估,參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
  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出售之不動產,應調查鄰近地區成交行情或買賣
  實例、位置、地形、工商繁榮程度、供需情形及發展趨勢,以查估價
  格。
十、出售之土地,辦理初估後,應造具查估表、紀錄及地籍位置圖註明四
  周鄰地權屬,送請審議。出售之建築物,辦理初估後,應造具查估表
  及紀錄送請審議。如連同基地出售,應分別計價、併案辦理。
十一、出售不動產,如第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者,應依規定先行通知優
   先購買權人,於法令規定表示優先購買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
   依讓售或得標價格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之認定,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