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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1070154394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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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有一致處理程序
  ,訂定本程序。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
    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桃園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屬
    分支機關。
    本程序之規定,於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三、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收入、支出均需透過其在市庫
  存款戶內所設立之分戶帳辦理。

四、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但債務還本
    科目得透過紙本憑單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五、憑單線上簽核作業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單資料檔案,匯至憑
        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
        ,於完成憑證簽章後,將資料放行至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所使用之庫款支付資訊系統,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
        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以下簡稱支付憑單):指經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
        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簡稱簽證人員)以
        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使用之電子簽章憑證
        。
    (四)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完成憑證簽章,將資料透過網
        路連線,由專人傳送至財政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稱授權代簽人,指辦理本作業時,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
    人員分別指定之人員,應由編制內人員為之。
六、各機關傳輸資料之檔案格式,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相關單位所
    訂定之共用格式;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權限之設
    定等事項,由財政局負責管理。
七、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時,如遇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
    即修復,而有支付之必要者,得將核有簽證印鑑之紙本憑單逕送財政
    局辦理支付,俟系統恢復正常後,應即補辦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八、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安全管制
    措施。
九、為處理支付憑單作業,財政局應每年編定機關代碼及科目代號表,並
    通知各機關。
十、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支付憑單,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
    紀錄,視為登記簿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