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各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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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
中經核定修改者,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歲
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預付款、墊付款、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結匯外幣之經費、預備金
、債務支出、歲出保留款、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納入集中支付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款之支出,依照本程序伍、特別規定事項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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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尚未
核定前,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桃園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
配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財政局依已簽證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據
以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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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簽具支付憑單或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各機關簽證人員負責
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前項支付憑單以電子媒體儲存列印者視同原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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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簽證人員簽證支付憑單,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條件依預算法及
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歲出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核定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之合法支出,並應在
適當科目辦理。
(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存入市庫存款
戶結存餘額。
(五)憑單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地址與
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列者相符。
(六)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三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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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
填具桃園市市庫支付憑單簽證印鑑暨自然人憑證簽證申請書函送財
政局建檔,廢止、職務異動、自然人憑證及簽證印鑑更換或遺失時
亦同。
各機關簽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簽證之款項,仍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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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於履行支付責任編製付款憑單時,應先查
對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戶及帳號,詳填於付款
憑單相關欄位以利匯款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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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方式如下:
(一)電匯:
1、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由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
稱代理銀行),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
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各項費款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
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2、支票電匯:當匯款資料無法上傳至代理銀行之系統時,財
政局得視業務需要並經代理銀行同意,簽開市庫支票併同
電子檔及電匯受款人清單送代理銀行匯入其指定金融機構
帳戶。
3、委託劃帳: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之
金融機構,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
放行財政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其
委託劃帳金融機構。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已簽妥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
2、領回轉發:由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3、郵寄:財政局以掛號信件寄發受款人或各機關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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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庫款領取方式以電匯方式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如有特殊原因依其他方式領取者,應註明原因。郵寄者應填
列受款人地址,其地址應與原始憑證一致;領回轉發郵寄者,
機關收到支票後應將支票交付受款人。
(二)領取方式為電匯時,除受款人為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桃園郵局
薪資劃撥專戶及為本府各類支出統計之需等,應分別開立外,
其餘受款人得合併之。
(三)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付
者,得併開一單,另附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
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憑單及
清單內各欄位均應詳明塡列,不得遺漏。
(四)編號不得重複。
(五)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均應重新編號,
原編號不得再使用。
(六)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
,並依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分別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代號填列。
4、支付墊付款應註明墊付案號、計畫名稱、轉正科目與代號
及經費門別。
(七)款項所屬會計年度,應按支付費款原所屬會計年度填列。
(八)市庫預算經費門別欄位,按支付費款所屬經費門別填列經常門
或資本門。
(九)支出用途欄位應詳明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各機關以零用金支
付之款項,撥還時應於該欄位註明「撥還零用金」。
(十)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受款人欄
位應填寫完整,倘有不符,以退件處理。
(十一)受款人倘因電腦作業無法造字,應檢送核蓋簽證印鑑之紙本
憑單,並在手筆填寫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之簽證印鑑。
(十二)電匯之指定兌付代庫銀行欄位為代理銀行;電匯以外者,得
洽詢受款人之意願或參酌受款人之地址,選擇填寫一便利受
款人兌領之代理銀行及分庫名稱。
(十三)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書寫,勿留空隙。
(十四)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三十三點規定。
(十五)領取支票方式:依前點第二款規定。
(十六)憑單附記事項欄位填列事項:
1、營利事業之採購、勞務、營繕工程款等,應註明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統一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
除註明普通收據字樣外,亦應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倘向無商號之私人採購者,應加註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2、支付退休金及資遣退職給付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支付撫卹僅需註明核准文號。
3、支付未逾新臺幣一萬元之零星小額費款,應於額定零用
金內支付,有特殊原因須開立付款憑單支付者,應於附
記事項欄位敘明。
4、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十七)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
人及地址分別編製。扣繳金額如必須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
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支票領取方式欄位應填明由各機關領
回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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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款人選擇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市庫支票轉發者
,各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之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並註記憑證編
號,交由受款人或指定人員持赴財政局核對換領市庫支票並囑其出
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印章以應驗對。
前項指定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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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財
政局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發出時,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
由原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經主辦會計人員核
蓋簽證印鑑並加蓋受款人原留印章後,送財政局核明支付。如未及
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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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簽證之付款憑單經財政局收件且尚未支付前,如發現受款
人、金額錯誤或其他不可支付之事由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財政
局辦理憑單退件,如仍須支付,應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支付
致損失庫款者,應由原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無法追回時應
由原機關負責賠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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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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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各欄位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八點第六款所核定之科目及代號
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確實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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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轉帳憑單放行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局將憑單退回
。財政局已列帳者,應由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轉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