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
|
二十五、辦理支付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驗對簽證印鑑。
(二)審核付款憑單內容。
(三)收件登錄。
(四)登錄預算科目資料及查對餘額。
(五)登錄匯款資料及簽發支票。
(六)覆核匯款資料或支票。
(七)匯款資料傳送及支票封發。銷之金額,財政局應依
序編號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
|
二十六、財政局應依主計處核定彙轉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
歲出保留款、其他核定支付經費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等,據
以辦理費款支付,並即建立資料檔,確實查驗保存。
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市庫支票註銷之金額,財政局應依序編號
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
|
二十七、財政局收到各機關放行之支付憑單,應分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
登記簿。 |
|
二十八、支付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簽證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查對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
月或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保留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其
結存餘額。
4、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局簽具之會計
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三)其他項目有無錯誤或遺漏,及是否符合規定。
(四)對於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財政局得要求該機關補送佐證
資料憑辦。
(五)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
府憑證管理中心或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判定其責任歸屬。 |
|
二十九、支付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標註退回原因,退還編
製機關,並登錄備查:
(一)餘額不足。
(二)與支付法案或其他法令規章不符。
(三)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或轉帳依據。
(四)附件遺漏或不符。
(五)科目名稱及代號漏列或錯誤。
(六)支出用途漏列、錯誤,憑單編號漏列、重複。
(七)金額及受款人漏列、錯誤。
(八)存入金融機構之代號及名稱、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
(九)大寫小寫金額不符。
(十)受款人及金額以外各欄位漏列、錯誤。
(十一)憑單未填註領取支票憑證編號。
(十二)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
(十三)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四)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五)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六)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總金額與付款憑單金額不符。
(十七)支票領取方式採用二種以上或漏列。
(十八)指定兌付代庫銀行名稱欄位,填列二個以上代理銀行。
(十九)轉帳憑單收付方一級科目相同。
(二十)附記事項應填列事項漏列。
(二十一)以其他為退回理由,未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
|
三十、支付憑單經查核相符後,記帳人員應將相關資料檔更新,調整其有
關科目餘額。 |
|
三十一、各機關支出市庫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部分者,如屬
於當年度預算執行(含歲出保留款),應以原支出科目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市庫;如屬於以前年度者
,應填具收入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以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之科目或適當科目繳還市庫。 |
|
三十二、財政局簽開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原則於八個
工作小時內簽妥。 |
|
三十三、市庫支票應劃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依各機關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註明,免劃平行線:
(一)機關預付費用。
(二)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三)票面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自領或領回轉發支票。
已開立劃線支票,如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得經
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取消劃線申請書,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
鑑後,交由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前項情形受款人係個人,票面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應經機關專案核准。 |
|
三十四、市庫支票或匯款資料簽發後,應覆核下列事項:
(一)支票受款人及金額,匯款資料之金融機構名稱及代號、帳號
、受款人及金額,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符。
(二)支票或匯款資料之簽發確屬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金額確無變更改寫。
(四)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同一付款憑單支付金額總和,確與簽發之各支票或匯款資料
金額總額相符。
(六)市庫支票或匯款資料應按付款憑單庫款領取方式欄位記載予
以區分,以利支票封發或匯款傳送。
(七)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處理時確無遺漏。
(八)有關支付之其他應注意事項。 |
|
三十五、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原付款憑單所列支票號碼應予更正;其他記
載事項錯誤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財政局局長及集中支付科科
長印鑑。 |
|
三十六、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財政局局長及集中支付科科長印鑑。
前項印鑑章,得利用機器處理。 |
|
三十七、付款憑單各欄位內容除受款人及金額不得修改外,其餘各欄位之
修正,得經財政局同意後,通知該機關列印紙本憑單,於修正處
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後送財政局憑辦,轉帳憑單修正亦同
。 |
|
三十八、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通匯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
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經審
查核對e企授權自動扣帳匯款作業資料清單之匯款筆數、總金額
無誤後彙轉為匯款電子檔,加密後分批傳送至代理銀行,於八個
工作小時內完成整批匯款作業。 |
|
三十九、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政局應依據代理銀行退匯資料查明原因
後重匯,或通知原機關查明補正後改匯;若屬退匯無法補正案件
,應將原機關填製之支出收回書或繳款書送交代理銀行辦理轉帳
。 |
|
四十、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編
製自轉領未領支票明細表,指定專人保管候領。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或機
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印鑑與所攜領款章相符後發給之;同時在收回
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應併同自轉
領交付一覽表備查。 |
|
四十一、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政局應核對受款人及受託代領人
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印章。
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
|
四十二、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印鑑及
身分證件號碼設表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
|
四十三、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寄發。
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
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及支票張數等,產製掛號信封,核對
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郵局
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暫行
收存登記,並通知原機關查明處理。 |
|
四十四、財政局應依據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逐日產製兌付(未
兌)市庫支票清單,並依據市庫存款戶結存日報表加以核對調節
,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相關報表送
審計處及主計處。 |
|
四十五、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應至庫款支付查詢系統列印對帳
單核對帳務,如有不符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對帳通知單,送
財政局核對調節。 |
|
四十六、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
付者,應立即向代理銀行辦理止付。。 |
|
四十七、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准
,按誤付、重付或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
額,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
|
四十八、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詳加標
註,簽報局長核准後辦理。 |
|
四十九、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於三十日內追回,並按情節
輕重議處;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
|
五十、短付情事之補付,財政局應按原付款憑單短付金額補發之,並通知
有關機關。 |
|
五十一、市庫支票註銷之處理:
(一)已簽發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須支付時,應由原機關填具市庫
支票註銷申請書連同市庫支票,向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手續
。
(二)原市庫支票註銷後仍須支付時,應由原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連同市庫支票,向財政局辦理註銷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1、未逾會計年度者,應另行簽開付款憑單。
2、已逾會計年度者,依支票換發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