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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1070154394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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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代理銀行及分庫作業程序
五十二、代理銀行接收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應即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
        匯出。
五十三、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損害時,代理銀行應
        負賠償責任。
五十四、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理銀行應將退匯資料送交財
    政局查明原因,俟其更正後辦理重匯或改匯;無法更正者,應辦
    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退還市庫。

五十五、代理銀行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應提供市庫銷帳資料及兌付彙報
        表等文件,供財政局對帳。代理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之收入
        及支出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並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
        金及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