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特別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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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
理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各機關於本年度內
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在年度結束後繳還
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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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各機關辦理墊付款支用,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伍、墊付
款支用規定,送請市議會同意後,登錄公務預算會計資訊系統,
供財政局轉入庫款支付系統,並檢送其同意函影本及歲出概算明
細表,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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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
經費之機關,應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分
次或經專案核定分配於額度內簽具以該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
憑單,送財政局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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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財政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
支付科目列帳,如有賸餘時,應於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繳
回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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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各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市庫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機關
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市庫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機關填
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一併繳還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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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之付款憑單,並在附記事項欄位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
臺幣金額,送財政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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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及災害準備金之經費
,財政局應依據核定之第二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災害準
備金數額表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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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動支預備金之經費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局辦理支付時應依據
核定之每期動支金額查對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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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
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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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經本府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歲出保
留款及其分配情形,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有關機關,作為辦理
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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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前點歲出保留款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
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須撥付款項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
目經費內,經機關長官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按公款支付程序
辦理預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
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
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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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付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
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並由財政局按預算餘額或歲出分配預
算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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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各機關依規定支給法定編制人員及約聘、臨時人員之薪資、津貼
、獎金及其他給與款項等,應以委託劃帳發薪方式辦理撥存員工
個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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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每月溝通園地排定支付時程表編製付款憑單,
於指定期限前傳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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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機關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付
款憑單,送財政局於生效日發給。生效日如遇假日且金融機構作業
未能配合者,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例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發給。但請領第二次之後月退休金、撫卹等給付,一律採劃帳發薪
方式於每月第一日撥付受款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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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各級學校之辦公費,應按月一次撥入指定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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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
關原設基金專戶或保管款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核對帳戶,除已簽
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繳
存市庫存款戶,若支票開立已逾一年,應將支票註銷,並將款項
繳入市庫,嗣後若受款人提出債權,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
理。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
即辦理銷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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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應編製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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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特種基金(不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保管款利息,除專案簽准
另案訂定利率標準外,其餘原則以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半年付息一次,由財政局辦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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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繳回款項時以繳款書辦理繳回,退回款項時以
開立付款憑單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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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動支簽付無調整期,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年
度動支簽付最後一日,如逢例假日提前一個工作日為年度最後動
支簽付日。
新年度動支於舊年度關帳後始可進行簽付。一月份代理銀行應提
供新舊年度報表至市庫整理期結束,以應帳務對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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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財政局因應庫款調度需求,得視庫存情形,依照下列順序付款或
彙整待付處理:
(一)屬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還本付息、重大災難救助支出。
(二)薪津、保險、退休、撫卹等法定義務支出。
(三)經常支出:
1、水電、電話、稅捐、郵票、油料、辦公費及其他必要且
具時效性之經常支出。
2、各機關之經常支出,考量其時效性、依照本府收件次序
、支付金額大小,依序或分批次付款或彙整待付處理。
3、大額經常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
,陸續分批次處理。
(四)資本支出:
1、依收件先後次序、支付金額大小,視庫存情形,陸續分
批次付款。
2、大額資本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
,陸續分批次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