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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績優戶政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5009743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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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戶政人員工作士氣,加強落實為
  民服務績效,以提昇戶政人員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時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三、本府所屬各戶政機關(單位)編制內之戶政人員,從事戶政工作三年
  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無記過以上
  處分,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推薦參加選拔:
    (一)對戶政業務提出革新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有重大具體之優良事蹟。
    (三)對上級所交付之重要專案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四)辦理戶政工作,具有其他特殊績效。
    經選拔表揚之本市績優戶政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選拔。
四、選拔名額分配以本府所屬各戶政機關(單位)編制人數為準,每滿十
  人推薦一人。但編制人數未滿十人者,每二年推薦一人。
五、選拔應備基本資料如下:
    (一)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事蹟表。
    (二)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名冊。
    (三)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六、選拔程序如下:
    (一)經推薦之人員,由本府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核定,必要時得實地
    查證審核。
    (二)經核定之本市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按內政部分配名額,推薦特
    殊績優者參加內政部績優戶政人員選拔。
七、經核定之本市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牌(盃)及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之等值禮品(券)一份,並於戶政日公開表揚。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於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