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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所定事項,以期土地能有效利用,並兼顧山坡
地保育及水土保持功能,特設桃園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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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三)其他有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諮詢及協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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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代表各一人。
(三)與水土保持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相關之專家學者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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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補
(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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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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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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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對於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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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點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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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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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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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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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