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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工程交通維持計畫夜間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水綜字第105001922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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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降低臨近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之
    交通衝擊及減少交通事故,維護用路人安全,爰設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工程交通維持計畫夜間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本局為辦理公共工程需要所為之挖埋或占用道路
    施工作業。
三、本小組委員由本局技正、股長及其他經授權指派之人員組成。
四、本小組稽查對象、項目及頻率如下:
    (一)稽查對象:涉及臨近道路施工交通維持計畫之本局工程案件。
    (二)稽查時段:執行稽查當日十七時至翌日七時之間。
    (三)稽查項目:材料、機具堆置及安全維護措施、維持車行及人行安
        全措施及其他相關查核。
    (四)稽查頻率:稽查以不預先告知為原則,每週稽查一次以上,由本
        小組依輪值表排定一位成員搭配稽查工程之承辦人辦理。
    (五)稽查作業程序:
        1、稽查委員應依稽查項目內容檢視現場情形並作成紀錄。
        2、稽查委員於稽查完成後二日內應提交稽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
      送本局綜合企劃科函知工程主辦單位檢討處理。
        3、工程主辦單位於接獲通知後,應即要求監造單位督促施工廠
      商限期改善,如涉及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應要求立即改善
      。
五、本小組執行稽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評分,稽查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稽查成績經評定為丙等者,需辦理複查作業。
六、受稽查工程業務之承辦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本局核予嘉獎
    或申誡:
    (一)稽查成績列甲等以上者。
    (二)稽查成績列丙等,且無正當事由者。
    (三)未善盡督導責任,且當年度發生相同缺失三次以上者。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