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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結合並鼓勵本區老人團體協助推展各項老人福利服務,協助
長者參與社會活動,提昇社會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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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區內依法登記立案之各級老人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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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1)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
觀摩活動、老人福利宣導活動及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各項活
動。
(2)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各項藝文展覽活動。
(3)福利服務行政運作經費:以協助老人福利等相關業務之推動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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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標準及審核原則:
(1)辦理各項敬老活動(含重陽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
、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觀摩活動、老人福利宣導活動及其他有
益老人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壹佰萬元。
(2)辦理各項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各項藝文展覽活動
,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陸拾萬元。
(3)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十以上之經費。
(4)福利服務行政運作經費以各會年度會員人數計算,每人每年 230
元整,但補助金額以本所當年度核定之預算為上限。可補助項目
:會務運作之水電費、通訊費、文具費、餐費、事務設備維修費
(電腦、印表機、傳真機、影印機、碎紙機等)、會務人員薪資
、講師費、交通費、誤餐費。
(5)活動費補助款審核原則,依「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補助申請計畫
之審查原則」辦理,福利服務行政運作經費補助款審核原則,依
各團體實際行政運作經費覈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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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1)年度內得隨時提出申請,惟應至少於活動日期前一個月備文及相
關文件函請本所審核。
(2)各單位提出活動計畫後,依本所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
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審核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編列
至少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3)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補助時,應載明全部經費內容,
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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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1)公函。
(2)計畫書:(內容包括:活動名稱、活動目的、主(承)辦單位、
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果、
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
(3)立案證書影本。
(4)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5)存摺影本
(6)補助經費切結書
(7)講師名單(註明講師資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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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申請核銷程序:
(1)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掣據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實際支
用明細表、活動成果表、照片及經費支出憑證簿等相關資料,向
本所辦理核銷事宜。(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卅一日
前完成核銷)。
(2)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3)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4)申請福利服務行政運作經費,申請日期於每年 6月及12月之會員
人數,依當年度市府核備人數計算,檢據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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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老人團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不予補助。
(1)申請補助計畫未於活動開始前提出者。
(2)具有行政經費自籌能力且社會資源足以支應活動經費。
(3)已向本所(含機場公益回饋金)以外其他機關或事業單位申請補
助款且其總額已超過經費概算總金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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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程序:
(1)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統一收據、原始憑證、成
果照片、收支清單成果報告等,函送本所憑撥補助款,逾期經函
催仍未於文到十五日內檢證核銷者,逕行取消補助款。
(2)申請單位收支清單之經費或實際活動內容,如有不合規定或未經
本所同意逕行大幅變更計畫內容,經本所核審結果予以剔除時,
申請單位未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或申復未獲得同意
者,逕由本所扣減補助金額。
(3)申請單位對於個人所得之扣繳,應負責依「各類所得扣繳辦法」
之規定辦理。
(4)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對於補助款之運用情形,本所於必要時
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或以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
款使用績效。
(5)計畫經核定不得變更,因不可歸責原因變更活動時間及地點,於
計畫執行前函報本所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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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1)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市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如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2)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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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