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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新社字第1110006497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新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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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落實運用電廠營運協助金
  補助區域居民生活扶助、節能減碳措施、綠美化環保宣導等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區域及對象:
   (一)一級區域:以永興里、下埔里行政區域之住戶及當地社區學校為
    補助對象。
    (二)二級區域:以空照圖電廠周邊線為基準點並以該圓心一千五百公
    尺半徑為範圍,石牌里部份住戶及當地社區學校為補助對象。
    (三)三級區域:以空照圖電廠周邊線為基準點並以該圓心一千五百公
    尺至三千公尺為範圍,石牌里、永安里、下田里、石磊里等四里
    部份住戶及當地社區學校為補助對象。
    (四)四級區域:以高壓電塔線下周邊五十公尺為範圍,石磊、赤欄、
    後湖、東明、清華、社子、埔頂、笨港、九斗、永安、下田、石
    牌等里部分住戶及當地社區為補助對象。
  (五)五級區域:以本區轄內專案簽准者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凡居住在一、二、三、四級區域內住戶,須設籍滿一年以上,即
        符合申領資格。原申請人死亡或遷出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由
        戶內已設籍滿一年以上之家屬辦理異動登記,其補助金額則改撥
        至新申請人帳戶。但申請補發溯及日以當年度為限。
    (二)資格符合者,生活扶助金補助,一級區域每戶每個月補助新台幣
        一千二百元;二級區域每戶每個月補助新台幣九百六十元;三級
        區域每戶每個月補助新台幣三百六十元;四級區域每戶每個月補
        助新台幣九百六十元。
    (三)一、二、三、四級區域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元宵、端午、中秋、
        重陽敬老及強化社區精神倫理等活動,每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
        萬元為原則,一年最多二案。但特殊情形,經區長核定,不在此
        限。 
    (四)北湖國小、永安國小、永安國中等三所學校學生、節能減碳措施
        及宣導活動,每年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五)永興、下埔、石牌、永安、下田等五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區
        綠美化環保、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每年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四、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符合申請者,須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新屋農會存簿封面
        影本。
    (二)生活扶助金、學校補助費每半年核撥一次。
    (三)生活扶助金於造冊完成後至撥款期間,如有遷出或死亡等情形,
        則免予追繳已領取之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