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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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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灰渣處理場回饋範圍如下:
(一)當地里:指灰渣處理場所在地之里,本市觀音區保生里。
(二)相鄰里:指與灰渣處理場當地里緊鄰之里,且距灰渣處理場大門
中心點八百公尺範圍內之里,包含本市觀音區大潭里及本市新屋
區永興里、下埔里。
(三)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受影響里:指灰渣處理場主要運輸道路受影響
之里,包含本市觀音區保生里及大潭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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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灰渣處理場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監測、鑑定等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其他經本府審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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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年度回饋經費賸餘款項,併次年度經費繼續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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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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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執行期間至灰渣處理場停止使用止。但回饋執行期間,如遇
抗議或陳情等事件致影響灰渣處理場之營運,應暫緩所有回饋之執行
,俟恢復營運後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