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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移置借用及取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停字第104033608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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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申請移置、借用及取消公有路邊
  停車位,維持停車位設置之公平性及正常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三、路邊停車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交通局申請移置或取消停車位
    ,經交通局會同相關機關會勘認定確有必要者,得繪設禁止停車標線
    :       
    (一)無人行道及騎樓之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二)公務機關及學校出入口。
    (三)車站、市場及醫院出入口。
    (四)金融機構車輛出入口。
    (五)觀光飯店車輛出入口。
    (六)加油站出入口。
    (七)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八)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汽、機車服務相關
        行業之車輛出入口。
    (九)持有建築執照或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實施建築管理前舊有合法建築物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二)其他情形特殊之出入口。
    交通局得視道路交通狀況,恢復路邊停車位。
    符合第一項移置停車位之規定且車輛出入經由人行道者,須經該路權
    機關同意始得設置。

四、申請移置或取消路邊停車場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位置圖及現場照片。
    (三)申請人為開業所必需者,其開業證明文件。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九款申請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平面
        圖。
    (六)依前點第一項第十款申請者,應檢附停車場許可文件。
    (七)符合前點第三項規定者,應檢附該路權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

五、因下列事由須臨時借用或取消停車位,應向交通局申請並經核准,由
    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始得使用:
    (一)辦理民俗宗教或婚喪喜慶等活動。
    (二)房屋修繕或裝潢等需要。
    (三)交通維持之需要。
    (四)辦理短期商業活動。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一項費用依該路段公告費率之百分之八十計費。
六、申請臨時借用停車位,應於借用日前五日向交通局提出申請;申請臨
    時取消停車位,應於取消日前十日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七、本市停車位設置之路段、場站,因道路管線挖掘、柏油刨除加封、人
    行道邊溝修繕等工程,各道路養護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核發路證時,通
    知施工廠商將施工範圍及期間於施工日前十五日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經核准者,免繳停車費。

八、道路施工復原後,各道路養護機關應監督施工廠商將停車位回復原狀
    。
九、本府所屬各機關或民間團體因辦理公益活動,需借用停車位或有阻礙
    正常收費情事,應於活動開始前十五日向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
    ,免收停車費。但每月以一次為限。

十、公務單位辦理臨時性、緊急性或經常行維護之工程,應要求施工廠商
    於施工前一日(工作日)下午四時前傳真「桃園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移
    置借用及取消申請書」向交通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免收停車
    費。
十一、未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逾原核准期間或範圍者,視同路邊停車,依
      該路段公告費率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