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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勞人字第107009785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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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十三、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向本局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
   日內以書面補正。
   本局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其調查審議程序
   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十四、本局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
   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動
   局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保障對
   象,得依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訴。
十五、申訴人不服本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
   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